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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平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4-03-05】 【来源:本站】 【阅读:次】

莆田平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业务人员的行为,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及《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特制定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管理制度。

一、范围

医务人员接待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销单位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医用仪器设备、信息化建设、基本建设等宣传、推广的人员(统称“医药代表”)、其他来院推销活动接待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二、 定义

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耗材、试剂、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的从事药品、耗材、试剂、仪器设备宣传推广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包括以药品、耗材、试剂、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

 

 

 

三、内容

1. 在规范管理接待医药代表工作中,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负领导责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医院监督责任,相关科室主任负本科室直接管理责任。

2. 医药代表院内拜访医务人员接待程序和方式。

3.预约登记。医药代表在医院网站下载《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填写后分别转发药剂科、物资供应科、设备科等部门进行来院预约登记。

4. 接待审批。药剂科、物资供应科、设备科等相关部门将预约表交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相关职能部门3个工作日内邮件回复是否接待,明确时间、地点、接待部门及人员。对推介新产品和敏感药品、举办协会学会活动的,相关职能科需征求分管部门负责领导意见后进行回复。

5. 规范接待。接待部门应当按照“三定”即“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要求进行接待。接待时间原则上每个月一次,具体时间由职能部门根据登记预约情况而定,接待地点为李文正综合大楼党员活动室,接待人员原则上须3人在场,包括分管院长、相关职能科主任(副主任)一名、临床医技科主任(副主任)一名或者医生一名。接待时由职能科做好记录,医院纪检监察科随机抽査流程与记录。

6. 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不允许医药代表未经备案预约在诊疗区域、办公区域进行产品推介和促销活动。被接待医药代表与事先在相关职能部门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否则取消接待。

7. 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实地、监控巡查。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阻止并保留证据。

8.本院医务人员擅自接待医药代表,一经发现,由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约谈涉事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取消当年度所有评优评先资格;涉嫌严重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组织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 如医院发现医药代表未按照《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在医院进行登记和预约而私下开展业务活动或违规开展业务活动,应按照医院规章制度或双方合同约定,第一次由医院将情况通报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第二次由医院约谈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第三次由医院在一段时间内停止使用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代理)的药品、器械产品,并禁止该医药代表进入医院。医院若有发现医药代表登记信息不实、在学术推广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存在销售药械产品行为的,应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职能科负责解释。


附件: 1.莆田平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流程

2. 莆田平民医院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和诚信档案

3. 莆田平民医院医药代表备案汇总表

4. 莆田平民医院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

5. 莆田平民医院科室申请医药代表来院登记表

6. 莆田平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记录表

7. 莆田平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日汇总登记表

8.莆田平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情况巡察记录单